a.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政审、培训、公示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b.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所有材料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工)委预审。
c.基层党(工)委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d.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预审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入党志愿书》。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认真填写《发展党员预审会审表》后,反馈给党支部,并放入党员档案。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预审。
《入党志愿书》实行编号管理,党组织应对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进行指导把关,既不能填写错误,也不能随意涂改,更不能作废或丢弃。
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有5项:
a.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b.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c.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
d.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e.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f.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被介绍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党支部要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上,连同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及时上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谈话时间:应安排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后,上级党委审批之前,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
要求:谈话人将整理好的谈话情况和表明自己态度的意见,如实填入发展对象志愿书。
a.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b.必须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c.必须在3个月内进行审批(遇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能超过6个月)。
d.党委审批后形成批复文件,通知报批党支部,批复文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e.党委及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f.进一步明确了预备党员审批权:党总支无审批权,党委不能授权。
党委审批后,报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