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筑牢科研人员纪律防线,深化以案示警、以案释纪、以案促改成效,切实引导广大科研工作者坚守学术诚信、恪守纪律规矩,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现整理汇总多起学术不端和科研经费违规违纪典型案例,望全体师生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一、学术不端典型负面案例
案例一:2026年2月14日,四川大学发布通报。经调查,发现王某某存在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违规重复发表,不当署名的科研失信行为。反映的28篇论文中,6篇论文存在问题,其中4篇论文存在伪造或篡改图片数据问题(其中1篇论文还存在图片重复发表和不当署名问题),2篇论文存在图片数据重复发表问题。此外,在王某某发表的其他未被反映的论文中,还发现1篇论文存在图片重复发表问题,1篇论文存在不当署名问题。在上述问题论文中,2篇为期刊论文,6篇为会议论文。
王某某同时存在未履行相关学术会议的服务采购手续,会议结余经费未交回学校;违规套取科研经费1万元;在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沟通方式失当,与部分学生矛盾突出等问题。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等及该校相关规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对王某某做出如下处理: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特聘研究员降为特聘副研究员;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取消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项目等的申请资格5年,对涉及科研失信行为的科研论文、项目等报送有关部门。同时该校尊重学生意愿,对王某某指导的学生进行导师调整,做好关心关爱工作。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案例二:2026年5月6日,同济大学发布通报。针对网络反映该校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王某相关论文数据存疑一事,学校经严肃核查,确认该论文被质疑的14张图表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的10张图表γH2AX免疫荧光染色实验未对样本细胞数进行客观计数,3张图表图片存在误用情况。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规定,对王某做出如下处理:免去王某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职务,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两级,取消其在岗位聘用、工资晋级、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资格24个月;解除该论文第一作者金某某与学校高等研究院的聘用关系。
案例三:2026年5月30日,中山大学发布通报。针对网络反映该校康某某、邝某某等相关学术论文图片和数据问题的质疑,学校经全面核实相关原始数据和实验记录,并结合专家评议意见,认定康某某、邝某某等相关论文存在学术不严谨和学术不端问题。
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该校对相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免去康某某华南恶性肿瘤防治全国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肿瘤防治中心实验研究部副主任职务,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取消职务职称晋升、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资格12个月,暂停招收研究生12个月;责令勘误或撤稿。对相关论文第一作者廖某,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取消职务职称晋升、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资格12个月,暂停招收研究生12个月。免去邝某某生命科学学院副院长职务,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取消职务职称晋升、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资格24个月,暂停招收研究生24个月;责令勘误或撤稿。对相关论文第一作者万某某,暂缓授予学位一年。对其他相关作者,视其责任情形分别进行学术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
案例四:2026年5月30日,南开大学发布通报。针对该校教师陈某相关论文数据存疑的问题,学校第一时间成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调查组开展深入核查。经查,受质疑某论文2024年4月在《Nature Cancer》期刊正式发表。论文第一作者郑某,为该校生命科学学院在站博士后。通讯作者陈某,为该校生命科学学院教授、院长。通讯作者胡某,为该校统计与数据科学学院教授。调查组通过查验实验数据、访谈相关人员等,确认该论文被质疑的14张图表所涉实验数据处理由郑某完成。其中,11张图表的部分数据处理未进行准确量化,而是由估算完成;2张图片为数据重复使用;1张图片为数据粘贴错误;上述情况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陈某、胡某对实验数据和论文质量存在不同程度的失察失管,未尽到通讯作者对论文数据真实性的应尽责任。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学校对相关人员处理如下:解除郑某与学校聘用关系。免去陈某生命科学学院院长职务,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取消其在岗位聘用、工资晋级、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资格24个月。对胡某予以诫勉处理。
二、高校科研经费违规案例
1、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一:大连某高校科研人员迟某某,在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期间,刻意规避经费管理规定,以合规发放学生劳务费为伪装,将项目经费发放给学生后,强制要求学生全额或部分退回资金,通过“先发放、再回收”的隐蔽方式变相套取国家科研经费,虚构劳务支出、虚增科研成本,违背科研诚信底线,造成恶劣行业影响。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核实,迟某某违规套取科学基金项目经费,情节较重,决定撤销其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全部已拨资金、取消其5年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及参与资格,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
案例二:北京某高校教授王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让学生办理银行卡并实际控制使用的方式,虚报劳务费、虚开发票,共计套取科研经费576万余元,其中323万余元被其据为己有。2017年7月,王某某因贪污罪和行贿罪被北京市一中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并处罚金200万元。
案例三:某高校教师周某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余万元,其中753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256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周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四:天津某大学机械学院党委委员李某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套取科研经费违规吃喝,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
2、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一: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关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案例二:中国农业大学原教授李某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套取科研经费。李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张某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三: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殷某某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0万余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另外,殷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万余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退赔犯罪所得,发还研究所。
案例四:福建某医科大学硕博生柴某某于2018年至2023年,在没有开展真实科研实验、无实际采购情况下,通过校外控制公司虚开科研试剂、耗材发票;冒签科室医生姓名,伪造验收单、入库单,提交财务报销;资金到开票公司后,扣除手续费,余款转入柴某某某控制账户支配、使用。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套取某某医院科研经费达累计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1426万余元,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3、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一:浙江某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例二:某高校教授王某某将空壳公司充当外协,虚开发票套取经费。王某某在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期间,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并实际控制,将其列为课题唯一外协单位。在无任何实际外协合作的情况下,签订虚假技术开发合同,虚增合同金额,开具虚假发票,累计套取科研经费1200余万元,资金转入空壳公司后以“劳务费”“材料费”名义套现,用于个人消费及投资。王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案例三:某高校电子信息学院研究员张某某,假借外协转拨经费,用于课题组违规开支。张某某在承担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期间,未经审批擅自将项目经费50万元以“外协测试费”名义转拨至关联外协公司,未开展任何实际外协工作。资金到账后,部分用于课题组违规接待、礼品采购等开支,部分被张某某私分,且在审计核查时提供虚假外协合同及材料掩盖违规事实。张某某被给予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全额退缴违规资金,取消其科研项目申请资格5年。
4、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监管要求
案例一: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某高校老师在本人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针对同一类检测事项与同一家企业分别签订19份委托测试合同,共计约60万元,单份金额1万元—5万元不等,存在拆分合同拆分报销的行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案例二:某科研人员承担企业委托的横向课题,总经费600万元,需将部分测试工作外包。按规定外协经费超50万元应招标,但该人员将测试任务拆分为12份“技术服务合同”,分别与同一家测试公司的不同子公司签订,每份合同金额49万元。经审计认定为规避招标程序,存在利益输送嫌疑,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一: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
案例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原副教授严某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2019年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严某与马某某商定,由严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余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学校账户内。严某指使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万余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后,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万余元据为己有后俵分。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学校。
案例三:某省属高校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在项目执行期间频繁签订“专家咨询协议”与“临时劳务合同”,列支经费超80万元。其中,部分“专家”身份证号系编造,部分劳务人员实为课题组师生家属,从未参与任何科研活动。课题组通过集中代签、模仿笔迹等手段伪造领取凭证,套取的经费统一由课题秘书管理,用于非项目支出的餐饮、购物及发放课题组“津贴”。因涉及人数较多、金额持续发生,案件被定性为共同贪污,课题负责人、财务经办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6、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
案例一: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宋某某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二:高校文科教师肖某,承接校外部级单位横向翻译调研课题,项目总经费15万元,课题预算列支学生调研辅助劳务费。肖某为截留经费用于个人开支,利用学院学生身份信息管理漏洞,私自冒用学生信息造假套现。肖某被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党内警告处分,全额退缴8.24万元违规劳务费;取消3年科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资格。
7、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
案例一: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二:湖北省武汉市某研究院研究人员答某借调研之名带家属旅游,编造行程报销。答某在承担纵向科研项目期间以实地调研为由,携带妻子到镇江、南京、济南和青岛等地游玩,回来后制作仅几百字的调研报告和行程安排,附在差旅报销单后企图蒙混过关。答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赔报销的费用。该研究院时任相关负责人被追究领导责任。
8、超范围列支项目资金
案例一: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通用办公设备(笔记本电脑等)、办公用品(硒鼓、复印纸、U盘、电吹风、路由器等);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境外研修费用;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打印费、网络费、非项目研究周期内申请的专利年费;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非本课题项目资助的论文版面费。上述超范围列支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案例二:某高校教授在横向科研经费中超范围列支高档烟酒、礼品。在主持企业委托横向课题期间,以“业务招待、调研走访”名义,报销茅台、中华烟、高档礼品,无招待事由、无接待对象、无明细清单,累计超范围列支28万元,用于个人接待与送礼。该名教授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取消硕导资格。